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能源使用管理
第一节能源使用基础管理
第二节用能设备管理
第三节建筑节能管理
第四节生活用能管理
第三章原材料使用管理
第四章推进资源节约技术进步
第五章优惠待遇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资源,是指能源和原材料。能源是指煤炭及其燃料制品、石油及其燃料制品、电力、热力、天然气等;原材料是指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所消耗的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化工及纺织原料等
本条例所称资源节约,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更有效地合理利用资源,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资源节约工作,促进资源节约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资源节约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拟定资源节约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资源节约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指导资源节约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宣传教育
(五)监督资源的使用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技术监督、建设、规划、科技、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源节约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资源节约工作
第七条资源节约的规划、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发展生产和城乡建设等都应遵循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八条鼓励推行资源节约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宣传、教育,普及资源节约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节约意识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资源的义务,有对浪费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章名】
第二章能源使用管理
第一节能源使用基础管理
第十条统计部门应会同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做好节能统计分析,定期公布有关节能的统计信息
第十一条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产品能源消耗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的原则,制定主要产品的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用能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能源消耗标准和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第十二条各用能单位应完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管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规定向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第十三条各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节约奖励,浪费处罚
第十四条年耗能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开展能量平衡工作,定期提交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合理用能评价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必须设能源管理师,明确能源管理机构
能源管理师应在具有能源管理师资格的工程师中聘用。工程师按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能源管理师资格。能源管理师负责聘用单位的资源节约日常管理工作,并代表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资源节约工作进行监督。能源管理师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重点用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积极采纳能源管理师提出的有关节能建议;能源管理师依其职权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理范围内的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经认证合格的测试单位进行测试。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节用能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用能设备使用应做到
(一)燃料合理燃烧
(二)合理加热、冷却以及传热
(三)降低辐射、放射、传导等热损失
(四)回收利用余热
(五)合理转换能源
(六)降低能量输送损耗
第十九条用能单位新增或改造锅炉时,应经当地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锅炉容量符合节能标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机电产品的设计、生产应符合有关节能标准。制造用能设备应如实公示能耗指标。鼓励推广使用节能新产品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出售
用能单位使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超过耗能标准的设备,应按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更新改造。对淘汰下来的废旧设备,应予报废,禁止转移使用
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的用能设备,其能源利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
第三节建筑节能管理
第二十三条进行建筑工程设计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能量损失,合理使用能源,发展节能建筑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民用建筑物的照明、采暖、制冷能耗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市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新型节能建筑材料目录,指导、监督新型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一般建筑提倡使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层建筑应当使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
第四节生活用能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积极发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
应大力推广节能灶,实现生活燃煤型煤化,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地热能和风能等能源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
第二十九条城乡生活用能,必须计量收费,不得实行包费制和无偿使用
【章名】
第三章原材料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统计部门应会同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原材料节约(以下简称节材)统计报告制度,做好节材统计分析,定期公布有关节材的统计信息
第三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完善原材料消耗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原材料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规定向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第三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使用责任制度,节约奖励,浪费处罚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应根据有关标准和消耗定额,加强原材料使用全过程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和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的验收入库、储存、出库等管理制度,减少非工艺损耗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原材料综合利用和合理代用,降低原材料消耗
生产企业应按照产品设计和工艺要求采购原材料;选用代用材料必须经企业技术质量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应运用先进技术,对其产品进行原材料消耗分析,在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价值的前提下,节约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
第三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外协加工原材料消耗的管理,制定合理的外协加工消耗定额,签订加工合同,严格按定额和加工合同供料
第三十七条提倡原材料供应、使用单位积极开展物资配送、集中下料和合理套裁
第三十八条企业产品原材料实际消耗高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必须把节材降耗作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优先安排资金
第三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有合理使用原材料的专题论证,单耗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十条从国外引进原材料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的,其原材料利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节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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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推进资源节约技术进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资源节约科学技术及技术改造规划、计划,并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及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十二条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资源节约科学研究和重大资源节约技术开发
第四十三条鼓励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提高资源利用率、选用替代材料、开发新材料及材料综合利用的科学试验和技术改造
对资源节约技术开发和示范工程的实施应予扶持
第四十四条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先进技术,开展科技咨询,提供科技信息服务,提高资源节约科技水平
第四十五条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资源节约技术市场,促进资源节约技术的有偿转让
【章名】
第五章优惠待遇
第四十六条实施资源节约技术进步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青岛市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享受节能贴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