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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事实的确定。若为业主索偿,必须要对建筑的状态进行判断。建筑是否本来就有所损害?施工对于建筑的损害有多少?若为建设单位向违约方索偿,必须要认清各个违约方单位的责任有多少,从而进行索偿。2. 选择适用的法律。若为业主索偿则可以根据上文提及的《民法通则》中的83条、103条及106条。

施工是城市化所常见的,处于施工地段的居民表示施工带给他们的损失可能并不仅仅是噪音、出行困难、健康受损和烟尘滚滚,更严重的还可能造成建筑物的受损及其他方面的损失。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施工所造成的一系列损失,又该由哪方来承担?责任大小该怎么判断?补偿方又应该按照怎么样的标准发放补偿?

要搞懂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受损方是否具有起诉权。为了更好地阐述这个问题,就以施工造成居民区的建筑墙裂为例。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受损方是具有起诉施工方要求的赔偿的权利的,根据《民法通则》中的83条、103条及106条,施工方在作业期间若造成相邻方相应的妨碍及损失,应暂停行为、排查问题、赔偿损失。并且在建设单位侵害居民集体利益的行为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所述的期间内,被侵权人及集体只可以根据相邻关系进行判断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财产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施工及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除了《民法通则》中有相应的规定外,《物权法》中的第84条、第91条及92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当中亦明确指出建设单位不得侵害业主的相邻权力、不得危及业主不动产的安全、在进行必须的施工时要避免造成其他业主不动产损伤,若有所违反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三个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五章,此章更侧重于责任方赔偿责任的归属。当中指出当赔偿责任是由建设单位的违约方(如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所造成的,建设单位可以索偿。

上述几个法律文件说明,被侵权人可以向建设单位索偿,而建设单位可以向违约方索偿。但往往而言,建设单位索偿的情况比较复杂,是否能全额索偿取决于建设单位是否具有责任,有责任的则不能全额索偿,并且根据责任大小支付赔偿,无责任的则可。

而索偿的标准则比较复杂,要对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侵权事实的确定。

若为业主索偿,必须要对建筑的状态进行判断。建筑是否本来就有所损害?施工对于建筑的损害有多少?

若为建设单位向违约方索偿,必须要认清各个违约方单位的责任有多少,从而进行索偿。

2. 选择适用的法律。

若为业主索偿则可以根据上文提及的《民法通则》中的83条、103条及106条;《物权法》中的第84条、第91条及92条。

若为建设单位索偿则可根据《建筑法》的第五章及其他相关法例。

进行判断后,便可以进行责任认定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在责任认定的过程中,事故鉴定专家主要作用为判断主体错误,并不进行责任大小的判断。责任大小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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