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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现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 去年五月间,中央书记处讨论了文物、博物馆、图书馆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和决定,并要我们就一些方针政策问题向中央写个专题报告.我们在去年六月召开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传达了中央的指示,并就制止文物破坏,控制文物出口,增加文物经费,培养专业人才,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和健全文物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由于这些问题长期未得解决,给文物工作带来很大损失和困难.因而及时地、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是加强文物保护,发展文物事业,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的重要条件.会后,我们又就这些问题进一步作了研究,并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这些问题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坚决制止破坏文物的现象 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煽动极左思潮,打着所谓"破四旧"的旗号,使祖国文物遭受了一次空前的浩劫.由于极左思潮的流毒尚未肃清,由于我们宣传不够,社会上不少人对保护文物的意义认识不足,目前继续破坏文物的状况在许多地区依然严重,主要表现是: (1)一些古建筑(包括长城在内)被任意拆毁,古墓葬、古遗址被任意挖掘或平毁.而且有的是由一些部队、机关、公社等单位领头造成的,文物部门制止无效.(2)不少博物馆收藏的文物,由于库房和设备严重不足,长期露置在院中或棚下,风吹雨淋,造成严重的自然损坏.有的名贵书画,由于存放条件太差,也发生潮霉.文物的安全缺乏保证.(3)有些新出土的重要文物,因管理制度不严,被非文物单位或私人占有,甚至流失.(4)许多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期被机关、部队、工厂、学校不适当占用,或改为仓库和家属宿舍;有的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或附近,任意增盖新建筑,弄得面目全非. 为了迅速制止这种严重状况,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动员各种宣传手段,包括报刊、电影、电视、图书、招贴画等,大力开展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使"保护祖国文物,人人有责"的思想真正深入人心,把党的政策化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2.我们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已经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拟报经人大常委会审定正式颁布,在《文物保护法》未公布前,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文件精神,切实制止破坏文物的活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分别情况进行一次文物普查或文物复查工作.原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经过调整和补充后重新加以公布,切实落实保护、管理、维修的责任.要重新审查目前使用革命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的单位,凡有损于这些建筑安全的,必须限期迁出.经过审核可以继续使用这些建筑的单位,要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严格遵守文物管理部门提出的保护文物安全的各项要求,并负责进行必要的维修.修缮时,必须将计划事先报经文物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古建筑的单位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在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工作. 4.为适应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一些被不合理占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正在进行维修准备开放.涉及这些单位今后归谁管理使用的问题,应本着有利于保护文物和发展旅游的原则,作慎重考虑.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见,并征得上级政府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 各有关部门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设置业务活动机构,均应征得文物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5.有些重要文物因缺少库房而无法保证安全,是一个急待解决的紧迫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尽快地把必要的文物库房建立起来.有的可以将某些古建筑加以维修作为库房.没有条件保存珍贵文物的单位,国家文物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领导部门可将这些珍贵文物调往有条件保存的单位暂时收藏. 6.文物比较集中的地区或城市,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中应有专人分管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定期召集文物、旅游、园林、城市规划以及宗教等有关部门开会,统一规划,互相协商,及时调节文物保护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矛盾. 二、调整文物出口政策,加强市场管理 目前,文物出口和文物市场存在的问题是: 一、文物出口量过大,根据过去规定,一七九五年(乾隆60年)以后的部分存量较多的一般文物可以出口,但是近几年来每年出口较多,有些文物在国内存量已日益减少,如再不加以控制,就可能造成近二百年来某些文物的历史空白.二、多头经营,价格不一.有些部门不经批准就自设文物收购点和销售点,甚至在外宾较多的地方摆摊.不少地方出现黑市交易和文物走私活动.因多头经营、盲目竞争,大大刺激了私自挖坟掘墓和投机倒把活动的恶性发展. 为了控制文物出口和改变文物市场的混乱状况,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坚决落实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真正做到文物商业统由文物部门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其它部门应立即停止收购文物.文物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取缔黑市,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文物商店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商业手段来收集和保护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它是文物管理事业的一部分,不是一般的商业部门.因此,要克服单纯营利思想,做好珍贵文物的收购工作,首先为博物馆充实藏品.同时,文物商店要努力扩大经营范围,一方面,积极配合旅游,做好对来访外宾的销售业务;另方面,要恢复和建立面向国内群众的文物销售业务,以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并为国家增加收入. 2.出口文物必须严加控制,坚持"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文物出口的方向,要逐步减少向国外市场批发,逐步增加在国内市场零售,有计划、有控制地供应来我国访问、旅游的外宾,为国家创造较高的外汇.同时,大力加强文物复制品的制作与外销工作,逐步减少文物真品的出口. 鉴于文物出口业务的特殊情况,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搞清目前文物商店和外贸部门库存的文物品种与数量,统一考虑,严格控制和逐步减少每年文物出口的数量,对于国内存量已经较少的文物品种,应即停止对外批发.有关改进文物出口业务的具体问题,拟根据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与外贸部门协商解决. 三、合理增加文物经费 这几年来,文物经费虽然逐年有所增加,但是,由于过去基数很低,一九八0年全国文物经费预算为四千多万元(图书馆经费已除外),在全国财政开支预算中占比重很小.这同我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地上地下文物十分丰富的文明古国保护和发展文物事业的需要极不相称.而且这项经费,还常被挪作他用.不少地方,除人员工资和日常行政开支外,业务经费极少,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文物事业在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在各地城市维护费中,却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费用,以致许多重要的古建筑、石窟寺等长期失修.由于文物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很少,不少文物保管单位连库房等必不可少的条件也不具备,各级博物馆的库房条件也很差.这种状况如果长期继续下去,势必对祖国文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这种损失,甚至很难用金钱来估计,后果是严重的. 现在,财政体制正在改革,各项事业经费不再戴帽下达,而由地方统一安排.今后的文物事业经费主要依靠地方解决.我们建议: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财政预算中的文物经费和基建投资(包括文物库房建设),要在一九八0年原有基数上,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特别是,各地重要革命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维修、文物库房兴建、重要考古发掘的经费一定要得到确实的保证,以利于文物工作的正常开展. 2.各地的城市维护费,应把本地区内的文物维修费列入开支项目. 3.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的直拨经费,要根据财政情况,逐年有较多的增加,以便对重要文物的维修、发掘、收购进行重点补助. 4.除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外,文物部门根据国家法令和有关规定举办商业性出国展览、组织文物复制品出口、旅游收费、各地文物商店的利润以及特许出口文物等途径得到的收入,经商得财政部门同意,可部分或全部用于弥补文物事业经费的不足,并进口一些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必需的设备. 四、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积极做好培养人才的工作 目前文物专业队伍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 一是文物专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很差,一直不被当作科研人员对待,同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的差距很大,往往同工不能同酬,以致人心浮动,人员不断流向其它部门,现有队伍很难稳定.二是许多文物研究人员、鉴定人员、技工等年龄已大,不少行当面临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的危险. 针对这个状况,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文物、博物馆部门的专业人员中,不少人学有专长,有的是国内外的知名人士,但他们的生活待遇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要尽快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明确他们的职称,承认他们应有的社会地位;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在工资、业务补贴、住房等方面做到和其它科学研究、教育部门的同级人员同等待遇. 2.加速培养专业人员.建议教育部积极办好高等学校中现有的考古专业,并在有条件的大学增设博物馆、古建筑等新专业或招收研究生.争取在三、五年内由国家文物局举办或与地方合作举办一至数所培养文物、博物馆专业人员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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