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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办理报批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从保证因工程建设活动所涉及的有关重要设施的安全,避免因建筑工程施工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的角度出发,就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所涉及的哪些事项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所作的规定。

  一、依照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事项包括: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而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的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将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改线或者搬迁和穿、跨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的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根据《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邮政设施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设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5.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办理报批的其他情形。这一情形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由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需要办理报批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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