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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管辖

  对于合同中与仲裁条款,基本事实清楚,对方当事人具有偿债能力的案件,选择仲裁不失为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因为仲裁为一裁终局,快效省事。

  如果选择诉讼,房地产案件一般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根据最高院(1993)37号文规定: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以及房地产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纠纷等由法院民庭受理。以上海为例,标的500万以下的房地产案件由物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民庭受理,500万以上的案件由该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受理。

(二)诉前准备

  1、调查取证工作。凡是有利于诉讼的任何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材料都应当收集。

2、起诉材料准备:

  A、书证、物证,书证目录并说明举证目的一式数份(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

B、诉状正本及副本;

  C、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D、对方当事人工商注册资料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聘请律师的,应当办理聘请手续(合同、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

F、准备法院诉讼费。

  3、为了法院法律文书能及时执行,如有必要,可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A、申请书;

  B、担保书及资产负债表;

  C、对方当事人银行帐号及资产状况。

  (三)办案思路与举证方式:

  1、房地产案件,应当抓住案件的要害,选择一个可能胜诉的角度重点展开。

  A、土地案件:重点:交地条件,地下障碍物的清除,土地出让金(转让金)的支付期限以及合同中约

定的对己方有利的条款。

  B、建设工程案件:重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房屋质量,工期逾期及责任认

定,造价及工程款支付。

  C、房屋预售案件:重点:合同约定,交房时限,房屋质量,大产证、小产证的办理时限。

2、举证方式:

  A、应当有书证目录及举证目的之说明。每份书证上写明原(被)告于×年×月×日递交法庭,委托代

理人签名。

  B、举证方式,应当及时举证,对于有“杀伤力”的证据,可在举证时限结束前数日内提交法庭。

  C、在休庭期间,应当继续收集证据。

  3、必要时考虑反诉,不要一味追求过高的诉讼标的,应当根据合同及实际情况,计算出直接损失及合同中有约定的索赔金额。

  (四)对于是否申请法院进行鉴定或造价审计,要慎重考虑。要考虑鉴定或审计结果对己方的利弊及在诉讼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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