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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建委办理;由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所在区县建委办理。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程序:(一)受理提交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2)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房屋建筑工程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仅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性质选择填写《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一)》或《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二)》;(5)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仅限房屋建筑工程);(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二)审查标准: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的规定。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1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标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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