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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国家罗汉” 法院职工上班时间结伙行凶

  核心内容:因工程纠纷,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名职工在上班期间和一名包工头跑到工地上,公然对一位男子实施殴打,导致该男子受伤住院。另据了解,当日在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后,其与同伙还纠集一伙社会青年,乘着八辆的士车来现场意欲再次行凶;所幸的是,其行为被公安人员及时阻止。经法医鉴定,被打者为轻微伤乙级,而打人者却鉴定为轻伤甲级,这是6月23日发生在江西抚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地的惊人一幕。事件发生后在当地老百姓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对殴打他人的违法嫌疑人芦某执行治安拘留。

自称“国家罗汉”

  “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公职人员芦涛赶到现场,不由分说的直接冲过来对我胸口就是一脚,同时大声叫嚣道,‘我是法院的,我代表国家罗汉,花100万弄死你这个农民。’”6月24日下午,躺在抚州市第五医院住院部的詹建文回忆起23日被人殴打的一幕,仍心有余悸。

  据詹建文介绍,2006年,他与杨和平就抚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辅助工程承建一事达成协议,然而,2008年6月22日,杨和平在詹建文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开挖下水道。詹建文在得知此事以后,非常不理解,遂叫手下民工打电话与杨和平联系,希望能与其见面讨一个合理的说法,同时,詹建文制止了挖土机的施工。但是,当日杨和平并没有出面给其说法。

  6月23日下午,杨和平的儿子杨俊带着抚州市临川区法院的公职人员芦涛等人一行,来到施工工地。芦涛、杨俊等人一下车就不由分说地冲过来对詹建文实施围攻殴打。毫无招架之力的詹建文想逃离现场,被芦涛拦下,并打电话通知更多的人到现场帮忙。

人身安全谁保障

  7月16日上午9时,记者来到事发工地了解情况时,据一位工地工作人员万先生介绍,6月23日下午5时许,抚州市金巢分局接到群众报警,随后,派出所、公安,刑侦以及法院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同时杨和平也来到现场。

  此时,已被打得伤痕累累的詹建文看到杨和平,便气愤的想要责问他,不料杨俊冲过来又是一脚,芦涛也全然不顾公安、法院人员在场,召来20多人想继续对他殴打,最后在法院工作人员劝阻下,杨和平等人的嚣张气焰才稍有缓解。

  事件稍有平息后,詹建文在工地工人的劝说下准备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刚到工地门口,8辆满载年轻人的的士车气势汹汹赶到并将他围住。詹建文表示,如果不是公安人员的及时阻止,他将无法来到抚州市第五医院进行治疗,当时一名上前劝阻的工地工人,也被打伤。

  采访中,詹建文对自己人身安全非常担心。他告诉记者,“芦涛能在这么多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如此嚣张,我们一个平民老百姓还有什么人身安全可言。”据詹建文说,他在住院期间,杨和平还通过关系找医院打招呼,将其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乙级,并且他还多次受到杨和平、芦涛等人的威胁,使其被迫在未痊愈的情况下离开医院以求安全。

一切皆因利

  据詹建文介绍,抚州市职业技术学院的辅助工程造价在千万左右,该工程也是一朋友委托他负责,詹建文的这个朋友叫李云文。

  据了解,2006年10月10日,抚州人杨和平和吉安人李云文以抚州市第二建筑公司内部职工名义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共同承包抚州市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工程。2008年3月20日,杨和平发函称李云文存在违约,不准其继续参与工程管理,300万保证金也没有退回于李。

  詹建文受李云文的委托全权管理其工程所有事务,为了履行职责,詹多次向杨和平提出关于李云文方的股份问题未果,随着工程的开建,矛盾迅速激化,于是则有了开头的一幕。 公职人员介入为何?

  事后,詹建文找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芦涛外出虽属上班时间,不过打人属于其个人行为,和法院没有任何关系。

  让人不解的是,芦涛作为临川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为何介入他人工程纠纷,他是以什么身份介入,是否其中存在利益冲突。7月16日,记者带着这些疑问来到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上午10点左右,当记者向临川区人民法院说明来意时,却被保安拦在值班室不让进,原因是法院的领导全部都去开会了,连值班领导也不在。记者询问保安今天是星期五(7月16日)怎么会没有值班领导呢?于是,保安再三打电话才让记者进去。

  在采访中,临川区人民法院纪检组黄组长告诉记者,对于芦涛说出“我是法院的,我代表‘国家罗汉’,花100万弄死你这个农民”的话,由于当时其没有在场,具体情况不清楚,估计当时情况比较特殊,或许对方说了过激的话。现在法院已经芦涛对作出了处理,但具体事情还将进一步了解。

  目前,2008年7月16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党组对芦涛的违纪情况已做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责令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作深刻检讨,并将其调离执行局到湖南人民法庭工作。

  抚州市公安局金巢分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芦涛行政拘留5日,由于其他民事赔偿目前无法调解,杨俊准备向法院自诉。

律师说法

  根据上述情节,记者采访了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熊五根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芦某等人结伙殴打、伤害詹某等人的行为属情节恶劣,应拘留十天以上,而不是五天,同时应赔偿詹某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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